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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发布
□ 发表时间/阅读次数:2003-03-15 19:01:55 / 11165
□ 文章内容: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99]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以及我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培养研究生的工作能力和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申请学校研究生帮困助学基金作为勤工助学酬金的单位和研究生,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发放的研究生“三助”酬金按原来管理办法执行。 1.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研究生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 2.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拟设立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应在设岗的前一个星期将《同济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 3.各单位聘用研究生勤工助学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4.研究生勤工助学报酬一般为每小时5元,可以按学期发放,也可以按月发放。勤工助学报酬按学期发放单位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个星期将上学期《研究生勤工助学报酬支付表》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按月发放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研究生勤工助学报酬支付表》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的《研究生勤工助学报酬支付表》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将酬金转入学校统一办理的学生银行帐户。 5.各单位设立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应关心参加勤工助学的研究生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加强对研究生勤工助学的工作考核,并为参加勤工助学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保障。 6.参加勤工助学的研究生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正确处理业务学习与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不断学习和改进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7.参加勤工助学的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努力做好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密切保持与研究生院、各班级之间的联系。 8.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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